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省级派出机构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保监分局(一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三)申请人股东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修改章程的意见书;
(四)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五)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六)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申请人法律部门出具的对新章程草案的法律合规意见函;
(七)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