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

(十)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以及外国银行。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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