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考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实际,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气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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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