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机关是案件所涉及的业务部门。必要时,该业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案件。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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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