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