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条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