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下列措施,予以执行: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国际发展合作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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