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