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