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制定机关国际发展合作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