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处理及依据提出初步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机关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目录,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过程、相关证据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并对案件处理及依据提出初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