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