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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