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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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