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和账号处置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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