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预防预警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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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