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 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制定机关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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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