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其他失职、渎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