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旅游行政处罚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汇总本地区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并对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提出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8月31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案件汇总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旅游行政处罚实行工作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汇总本地区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并对旅游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提出工作报告,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年8月31日和翌年2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案件汇总情况报国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