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处罚监督工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督促、检查和纠正。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本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处罚工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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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