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旅游主管部门的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旅游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旅游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旅游主管部门的催告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旅游主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