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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