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