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二)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二)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