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额; (二)向旅游主管部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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