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
第六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性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