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对非本部门许可的旅游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的,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或者换发许可证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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