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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