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证据、送达文书,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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