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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