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听证报告,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另行指定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可能加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处罚决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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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