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中擅自退场,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三)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中擅自退场,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三)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