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中擅自退场,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三)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