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可以中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经调查核实或者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当恢复听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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