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五条
组织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的目的、会场纪律、注意事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交有关证据; (四)第三人陈述事实,并就其要求提出理由,提交证据; (五)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 (六)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辩论; (七)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