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核对听证笔录,依法查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举证、质证应当客观、真实,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予以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会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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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