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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