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未按期参加听证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