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 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情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不举行听证,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