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