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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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