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告知和听证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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