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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