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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