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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