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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