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