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 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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