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佩戴执法标志,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全面、客观、及时、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情况;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骗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六)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 (七)除必要情况外,应当避免延误团队旅游行程。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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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