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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