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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