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