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 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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