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