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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