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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