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 (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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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