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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